失信被执行人 |
徐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2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923刑初141号 |
案号 |
(2021)川0923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徐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二、对提取在案的吸毒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处理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