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英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2********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运中刑一终字第114号 |
案号 |
(2021)晋0829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李英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俊萍、梁珅浩、梁宏图、李雪彦因梁伟革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的80%,即217607.2元(包含已赔付的3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俊萍、梁珅浩、梁宏图、李雪彦1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