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02民初5359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2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4924900元;二、限被告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6日起以49249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限被告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高唐县浩瑞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张士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高唐县浩瑞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张士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士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6789272483A |
登记机关 |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高唐县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