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民初32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鞍山市东吴市政有限公司500万元,并按年7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烟台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施宏全、郝芸、陈荣、周存、秦松、施宏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应返还马鞍山市东吴市政有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马鞍山市东吴市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烟台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施宏全、郝芸、陈荣、周存、秦松、施宏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670917715E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慈湖高新区陶甸路180号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