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63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22民初403号 |
案号 |
(2021)辽1122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冉光权建筑材料费、运输费、临时用房建筑费1,540,117元,履约保证金40万元,违约金10万元,人工费1,313,320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占用此款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冉光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27元,由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房卫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3963057745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0层10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