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调兵山市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源温泉度假区项目开发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281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21)辽1281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调兵山市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源温泉度假区项目开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26550元;二、驳回原告辽宁亿嘉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调兵山市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调兵山市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源温度假区项目开发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81098588198N |
登记机关 |
调兵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高力沟村路东晓南镇林业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