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71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利息1901749.15元(暂算至2017年10月21日);二、被告聂金古、聂龙、华有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916元,由被告新余吉烨煤化有限公司、聂金古、聂龙、华有连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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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金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44267314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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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珠珊乡花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