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3民初818号 |
案号 |
(2021)湘0703执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装饰工程款9186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常德市两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2元,减半收取6891元,由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湘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700727953339H |
登记机关 |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德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广益西路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