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5L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5民初70856号 |
案号 |
(2021)京0105执9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保定市福豆广告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前向被告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招财宝产品分销合同》项下的“招财宝产品”279套;被告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前向原告保定市福豆广告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51 454元和律师费3800元;二、诉讼费3343元,由原告保定市福豆广告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三、若被告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照第一项的约定足额给付回购价款和律师费,则需一次性向原告保定市福豆广告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91 176元;四、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连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5LQEH5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道162号103室-13(集中办公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