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民终3801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4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三、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涉二期人防车库工程欠款846610.54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3月13日以107661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25日以87661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84661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846610.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四、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16#楼5%工程保修金余款为3037518.05元,17#楼5%工程保修金余款为1760931元;18#楼5%工程保修金余款为782370元,19#楼5%工程保修金余款为847973.19元,二期人防车库工程5%余款为458420.24元,以上共计6887212.48元;五、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工损失费1299200元;六、驳回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74791元,由本诉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791元,本诉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00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9733元,由反诉原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284元,由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02元,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7126696853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