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1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22刑初558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郝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郝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八百三十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