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281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0211600512】。一、被告梁又尹偿还贷款本金225131.35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9月26日止的利息为1584.41元,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二、被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又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梁又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四、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梁又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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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德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702678856929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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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江市江城区市委党校西边用地之二(右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