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成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10571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1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成进、马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938.28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日为101909.2元,之后按年利率12.876%*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宋成忠、宋立田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成忠、宋立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成进、马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1元,由被告宋成进、马丽、宋成忠、第4页/共6页宋立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