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0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6644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进应赔偿原告肖金娜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21983元,由被告田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469264)。二、被告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田进的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肖金娜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被告田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4106867),原告肖金娜已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1548元,由本院于本判决后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绍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207094607XL |
登记机关 |
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河县头铺镇屈台村一队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