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823民初1413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恢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艳、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以借款本金25万元计算,月利率按10.8‰计;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以借款本金25万元计算,月利率按16.2‰计;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2000元计算,月利率按16.2‰计);二、被告梁廷应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被告王红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占荣应以其个人财产及其与被告梁彩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2327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