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9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7民初1025号 |
案号 |
(2021)冀0407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19日按月利率9.6‰计算,2018年10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利息扣除已偿还的947.93元);二、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电缆等共计33项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闫俊海、朱香芹、闫岳彪、张雪对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闫俊海、朱香芹、闫岳彪、张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9元,减半收取计19894.5元,由被告河北艺冠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闫俊海、朱香芹、闫岳彪、张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俊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85795542638 |
登记机关 |
肥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乡县装备制造工业园区北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