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2188号 |
案号 |
(2016)沪0105执00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已扣除保证金)总计201,428.68元,原告同意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分期支付,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53,790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53,790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53,79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58.68元。^~^ 二、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人民币40,031.38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0,031.38元。^~^ 三、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 四、被告昆山地平线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被告赵东亚、被告彭春梅对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若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在上述款项付清后,合同编号0247014931403项下租赁设备:海德堡GT052-4设备一套的所有权归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所有;若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欠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2.37元,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按25%收取计人民币1,448.1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昆山东荷彩印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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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东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737084317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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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玉山镇城北花园路8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