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22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21)皖0522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含山县陶厂镇人民政府违约金1785万元、鉴定费15万元、司法鉴定费20万元,合计1820万元;二、王向东对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含山县陶厂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600元;由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王向东共同负担130000元,由含山县陶厂镇人民政府负担9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航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21537421286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马鞍山市雨山区永丰河路369号万达中央华城16号18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