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127********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402民初405号 |
案号 |
(2019)藏0402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巴宜区八一镇大秦装饰设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阳支付拖欠的报酬7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00元,减半收取计787.50元,由被告巴宜区八一镇大秦装饰设计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