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美达森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汉台民初字第00546号 |
案号 |
(2018)陕0702执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4)汉台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美达设计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签订的《汉江建材大厦整体承包经营合同书》;二、限被告汉中美达设计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承租的位于汉台区西环路中段汉江建材大厦及配套设施(以大厦移交清单为准)清退后交付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三、由被告汉中美达设计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25万元(自2011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30日止,每年按75万元计付);四、由被告汉中美达设计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2500元;五、驳回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汉中美达设计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26元,由被告汉中美达设计装饰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其余1526元由原告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074元,评估费50000元,由被告汉中美达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陕0702执9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5570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74863967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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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紫郡长安4幢1单元30层13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