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6648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6028222.4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15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子以折抵;二、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8500元;三、被告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曹召奎、刘颖、曹召顺、朱永红、韩永、王敏红对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9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50元,公告费515元,合计55865元,由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曹召奎、刘颖、曹召顺、朱永红、韩永、王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召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75001390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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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徐州工业园区青山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