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邵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4********2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3083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2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双盈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州市诚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8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8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丁邵宇对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州市诚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2元,由被告佛山市双盈丰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丁邵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