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3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5民初2381号 |
案号 |
(2018)川0105执6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贺瑜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黄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贺瑜律师费5000元;三、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鼎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鑫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贺瑜的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保全费16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20元,由黄涛、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鼎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鑫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