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2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21民初830号 |
案号 |
(2021)赣0521执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袁七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袁七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袁七生承担32元,被告谢艳承担3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