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代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322********6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任民初字第3086号 |
案号 |
(2016)冀0982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碧英、周代凡、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意凝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413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共计1141333元。被告王胜青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王胜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碧英、周代凡、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意凝负担94元,由被告蒋碧英、周代凡、宁波中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胜青负担123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时间 |
2016-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