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4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2民初953号 |
案号 |
(2021)湘0422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尚平、张叶平共同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借款本金49960.98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9960.98元为基数,2019年10月28日之前为11294.63元,之后按年利率9%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邓尚平、张叶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