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应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南法民二初字第174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刘东科、刘应超偿还原告杨义三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支付借款利息按本金250000元,月利率2%,自2010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刘东科、刘应超向原告杨义三支付按本金250000元,每月1%的违约金。三、由被告刘东科、刘应超赔偿原告杨义三律师代理费12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四、由被告刘东科偿还所欠原告杨义三借款本金20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五、上述一、二、三项,原告杨义三对被告王明辉提供的(以姚中华名义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益房权证大通湖区字第00109228号)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被告王明辉对上述一、二项抵押物处理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李罗容对上述一项在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仍不足清偿部分中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明辉、李罗容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东科、刘应超追偿。案件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370元,由被告刘东科、刘应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