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乐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3********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623民初706号 |
案号 |
(2021)陕0623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子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何乐乐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慧借款本金120000元及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被告何乐乐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子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