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嫩江县门鲁河珍珠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11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121民初334号 |
案号 |
(2021)黑1121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嫩江县门鲁河珍珠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彩霞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前的借款本息合计6,764,422.13元;二、被告嫩江县门鲁河珍珠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5,960,050元按年利率15.4%给付原告侯彩霞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7.00元,由被告嫩江县门鲁河珍珠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575.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侯彩霞自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21L11049777C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联兴乡金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