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8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702民初3283号 |
案号 |
(2021)川1702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庞启祥劳务工资30000元和资金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庞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