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通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81民初101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章锦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刘芳春、刘荣常、刘干明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4月5日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福建省通洋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通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省通洋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通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章锦平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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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章少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56538964X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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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大敖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