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3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89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于金美与被告丁帅自愿离婚;二、原告于金美与被告丁帅的未成年子女于鑫由原告于金美直接抚养,被告丁帅自2019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之前给付于鑫抚养费1000元,直至于鑫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丁帅对于鑫享有探望权,被告丁帅可每隔一年将于鑫带至身边过春节,并可于暑假期间可将于鑫带至身边生活一个月;四、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于本发的5万元,由原告于金美与被告丁帅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金美负担。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已予以确认,现已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