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建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227号 |
案号 |
(2016)内0291执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芦团员、朱德民、包头市建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华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挖掘机货款800000元;二、被告包头市建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华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货款800000元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包头市华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华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41元,由被告芦团员、朱德民、包头市建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684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建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发布时间 |
2016-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内0291执120号 |
立案日期 |
2016-04-11 |
执行法院 |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11384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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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玉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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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210国道东世纪通农机机电城1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