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清县振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7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91民初717号 |
案号 |
(2017)苏0991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清县振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8万元并支付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谢亚芹、刘志清对被告汪清县振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1元,减半收取3686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356元,由被告汪清县振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谢亚芹、刘志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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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亚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2430783730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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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汪清县汪清镇园丁巷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