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0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1民初3998号 |
案号 |
(2021)赣0981执1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龚勇、丁平香尚欠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79800.56元、利息15786.1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止,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止),合计395586.69元,自愿于2019年11月15日之前归还10000元,2019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15000元,2020年1月15日之前归还20000元,2020年2月15日之前归还25000元,2020年3月15日之前归还30000元,2020年4月15日之前归还35000元,2020年5月15日之前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二、若被告龚勇、丁平香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全部借款本、息;三、案件受理费723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17元,被告龚勇、丁平香自愿承担(此款被告龚勇、丁平香自愿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给付至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