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荣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02********0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4359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荣红签订的《网点承包经营合同》(编号00088)于2018年11月10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高荣红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预付款68790.85元及利息(利息以68790.85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高荣红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35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81元;被告(反诉原告)李马林负担147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反诉受理费1050元(被告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