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荣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602********0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终4359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荣红签订的《网点承包经营合同》(编号00088)于2018年11月10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高荣红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预付款68790.85元及利息(利息以68790.85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高荣红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35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81元;被告(反诉原告)李马林负担147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反诉受理费1050元(被告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