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02********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任商初字第1825号 |
案号 |
(2016)鲁0811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宁市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罚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济宁市齐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三、被告汶上县金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祥其、林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26 |
发布时间 |
2016-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