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3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02民初11701号 |
案号 |
(2021)粤1302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51203615263】。一、被告桂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6065.1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期限内以66065.12元按每月0.916667计付从2018年1月2日起计至2021年11月7日止。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最高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年利率24)二、原告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桂强抵押车辆(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川sxn336、发动机号j2cb0204905)在上述欠款范围内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