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2********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271民初3661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杨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嘉峪关市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嘉峪关市金宝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海龙、嘉峪关市星玥上商贸有限公司、康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嘉峪关市金宝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海龙、嘉峪关市星玥上商贸有限公司、康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自行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杨林海追偿;四、驳回嘉峪关市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3元,由嘉峪关市恒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2元,由杨林海、嘉峪关市金宝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海龙、嘉峪关市星玥上商贸有限公司、康斌负担107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