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典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626民初3139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松、河南典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靳海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靳海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义务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均由被告王松、河南典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626执10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3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92540118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8层8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