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2民初1351号 |
案号 |
(2021)豫0702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赵晓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河南一工专用刀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788.3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46788.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元,由四平市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辽宁隆百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赵晓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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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晓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24552581894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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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