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喀斯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6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904民初934号 |
案号 |
(2017)辽0904执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市太平区鑫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3862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贷款的利息,被告辽宁喀斯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本金以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04元,实交35252元(原告已交),缓交35252元,由被告张明军承担案件受理费70504元,被告辽宁喀斯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24 |
发布时间 |
2017-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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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明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068660151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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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新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街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