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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国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29********4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8民初3087号
案号
(2018)冀0528执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申国胜、樊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路志豪借款200000元,并给付保全费1070元。2、被告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路志豪对被告河北穆旭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申国胜、樊翠丽、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时间
2018-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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