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申国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9********4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28民初3087号 |
案号 |
(2018)冀0528执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申国胜、樊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路志豪借款200000元,并给付保全费1070元。2、被告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驳回原告路志豪对被告河北穆旭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申国胜、樊翠丽、河北森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