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2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民初3486号 |
案号 |
(2021)闽0305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清柏、林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63997.12元、利息6733.75元,并以本金63997.1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以24%为限)。案件受理费1541元,减半收取计770.5元,由陈清柏、林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