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82民初653号 |
案号 |
(2021)闽0112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偿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0日结息3617236.45元,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续计利息);二、郑成东、陈美云、陈家利对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应还款项,在共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6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郑成东、陈美云、陈家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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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成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8255958959X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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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乐市空港工业区(文岭片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