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40民终29号 |
案号 |
(2021)新4003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奎屯苏奎五金经销部货款500391元;四、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奎屯苏奎五金经销部货款370391元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36522.1元;五、驳回奎屯苏奎五金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5元,由邢斌负担4585元、奎屯苏奎五金经销部负担1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