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400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元及截止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罚息435983.17元,共计2435982.1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500000元质押财产为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三、被告阳城县书兰眼镜专营有限公司、崔书兰、崔端阳、刘育强、贺丽霞、李爱堂对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88元,减半收取13144元,由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阳城县书兰眼镜专营有限公司、崔书兰、崔端阳、刘育强、贺丽霞、李爱堂各负担5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书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22578462711C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县城新阳西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