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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8********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91民初634号
案号
(2018)苏0391执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租金595866元及逾期利息(以租金2926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以25780元为基数,从2014年3至2016年1月的每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奇、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李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5元,保全费46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平、李奇、辽宁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18-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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