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民二初字第7号 |
案号 |
(2017)赣0111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功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46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南昌宏洋小康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时间 |
2017-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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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笑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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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