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1********4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湖安商初字第00325号 |
案号 |
(2014)湖安执民字第01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节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660917.5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赔偿自2012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立峰、许红芬、杭州展宏食品有限公司、韩松坤、姚秀梅对被告浙江节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立峰、许红芬、杭州展宏食品有限公司、韩松坤、姚秀梅实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节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9090元,由被告浙江节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铭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立峰、许红芬、杭州展宏食品有限公司、韩松坤、姚秀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3-26 |
发布时间 |
2014-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